对于一个恢复发展了15年的行业而言,“标准”是一个必须考虑的话题。
一年一次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年会,不仅是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一个重要信息发布台,也成了企业间相互切磋技艺、与专家共同探讨问题的一个平台。
不久前,在西宁结束的2007年年会,《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草稿)成了此届年会的中心议题。文物艺术品拍卖需要标准吗?怎样制定标准?是宽松些还是严密些?“规程”草稿中哪些应该保留,哪些应该舍弃……面对这些问题,企业代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展开了大讨论。
文物艺术品拍卖需要标准吗
标准可以约束企业,也是企业的护身符
文物艺术品拍卖一直都是热点,发展得很快,市场也是越做越大。尤其是近几年,在国际市场上更是异军突起。中国产品走出去走得最好的,咱们美术作品应该算一个。虽然存在外国人对作品有猎奇心理,但走出去才是硬道理。
在这里我要提《水浒》中的一个词“呼群保义”。宋江被认为是“呼群保义”的人物。什么是“呼群保义”?就是应最大范围地团结大家,为共同的大义而奋斗。我们行业也要有这种精神。
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标准化问题,这是行业的基本建设问题。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这是行业规范化、品牌化的基础。不过,制定标准是要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比如,当前拍卖存在知假卖假、虚拍虚叫等现象,就应通过程序化运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我们应该清楚,制定《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不仅仅是用来约束企业自身的,也是企业的护身符。
如果没有标准,比较将无任何意义
目前,《拍卖法》的修订一时还提不到日程。即使提到日程,法律也只能对原则问题进行规定,很难触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技术层面的问题就可以通过规程来规范。
如何促进行业的发展?那就是规范与发展。规范与发展并不矛盾。规范了才促进行业发展,同样发展了才会带动行业规范。正因为后者,今天我们才会坐在一起,讨论拍卖业的标准体系。我昨天看了一本书,书上写着一句话:如果没有标准,那么比较将没有任何意义。我很赞同这个说法。我们拿出这个标准,它应该代表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的水平,这个水平包括了经营水平,也包括了服务水平,更包括我们的社会责任。
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发展趋势会是什么样?肯定是规模化、连锁化和专业化。这个标准应该是行业发展的助推剂,帮助我们达到这种趋势。
标准应该体现公平
标准能管什么用
林一平: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制定标准对行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一方面,与行业的发展历史不长有关;另一方面,拍卖企业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完善,形成了一个模式,完全靠自身在发展。可以说,这些年,拍卖行业并没有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充分认可。比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政府认可的交易凭证。正因为没有这样的交易凭证,就带来了税收等困扰企业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行业制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个标准应该怎样制定呢?我认为,行业标准不应该是最高标准。英国的拍卖历史最悠久,但却没有出台一部《拍卖法》。为什么?因为企业的标准都已远远超过了国家对他们的要求,所以就没有必要制定了。我们现在要制定行业标准,不能制定得太高。因而我们的标准要画在三类拍卖企业这条线上,而不能以一类企业的标准来制定标准。比如,在“规程”草稿中制定的仓库标准,企业就很难达到。我们上海拍卖行的条件已相当不错了,但却达不到这个标准。
一些企业担心,怕有些标准制定得过于苛刻,把企业自己都给框住了。所以,我们制定标准时,既不能把有利于自己的条款都放上去,也不能把不利于我们的都放上去。标准的制定对交易的各方都要体现公平。
自我规范不等于自我保护
田涛: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法学教授
制定这个标准太好了。其最大的优点就是打破了各企业在拍卖图录上刊登的自家《拍卖规则》。以前的拍卖图录上,经常会出现“根据国际惯例”等莫名其妙的文字,事实上,所谓的“国际惯例”在法律诉讼中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因而这个标准的出台将对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的净化十分有利。需要指出的是,制定标准要遵守正义原则。如果标准制定仅能保护到我们自己而缺少正义原则,它不会得到社会的首肯。同时在引起诉讼、争端以及纠纷的时候,也不会得到法律或者其他部门的支持。
行业标准不能与行政管理相混淆,这是一个技术规程,强调的是技术规范,不应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个人认为,标准宜宽松不宜过严、过细,要疏而不漏。就拿拍卖师规范来说,除了要求法律上的一致外,不宜规定得过细,否则会影响拍卖师的现场表现,不宜于拍卖师个人特点的发挥。
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做准备
刘双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教授
这个标准可保护所有拍卖参与者的利益。法律条文中没有涉及的一些内容,却是企业亟需规范的问题,可以体现在这个标准中。这么做可填补法律空白,也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做准备。
这个标准不仅要对行业的术语、程序等内容进行统一,也要对拍卖的行为进行规范。前者要求术语的解释简明、无歧义,所制定的规程既安全、便捷、高效,又能体现公平原则。而后者,如拍卖师等从业人员的行为要予以规范,程序上应该再细化一些。
标准应该突出文物艺术品特性
王莉: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处长
《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的制定特别及时,我们支持这个标准出台。这个标准的核心内容,一部分是文物艺术品,一部分是拍卖。考虑到文物的特殊性,在制定这个标准的时候应该突出文物艺术品的特性。
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较快,截止到2007年7月底,全国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达到了230家。不过,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在拍卖标的的审核上把关不严,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去年就有一家拍卖企业,拍卖图录中出现了多件出土文物。尽管这些文物最终没有走上拍台,但影响很坏。现在也有些没有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资质的企业在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这都需要加大管理和规范。
标准应该对拍卖师细化
季涛: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个人认为,这个标准中应该对拍卖师的规范内容再丰富些,一些地方需要细化。因为目前拍卖师在主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像以往从苏富比、佳士得等海外拍卖同行“借鉴”来的一些惯例,也逐渐成了我们行业的习惯。但这里有的与《拍卖法》的规定相冲突。
就以行业习惯的“三声报价”来说,尽管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久而久之成了行规。一些法律诉讼也涉及这个行规。如某地的一个案例,因为拍卖师未能采用“三声报价”就落槌了,被认为拍卖无效而引起了法律诉讼。尽管《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师应该几声落槌,但法院认为“三声报价”是行规,拍卖行应该遵循行规。因而这场官司以拍卖行败诉而告终。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都是实际操作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如果能在标准中给予体现,让企业有据可依,避免了很多麻烦,也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