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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开征,市场整合不可避免

艺术市场 叶俊 [2007年08月08日 08:24]
  今年4月4日,正当内地各拍卖公司积极备战春季大拍之时,国家税务总局突然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获得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一经下发,立即在艺术品市场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各方仍处于观望之中。
  
  个税开征势在必行
  
  自从中国嘉德1992年首次推出艺术品拍卖之后,艺术品市场行情节节攀升,总交易额逐年上涨。以内地拍卖市场为例,在2004年,内地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额为50亿元;到了2005年,内地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额迅速暴涨,达到了150亿元;进入了2006年,内地艺术品市场进入调整期,总成交额有所回落,与2005年大致持平,约为141亿元。多年来,各地政府为了扶持这一朝阳产业,为其一路开绿灯,最初的几年,拍卖公司交易并未涉及拍卖委托人的税收问题;直到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才有关于拍卖委托人税收政策出台。由于拍品的原值不好确定,给拍卖行代扣个人所得税制造了很大障碍,因此迟迟未能执行。去年,北京、浙江两地开始进行试验性征收,效果并不明显。
 
  一些行内人士和专业媒体认为,此次艺术品拍卖引发税收新举措,与内地拍卖市场火爆、拍卖成交额迅速增长有关,也与大量企业涌进该行业造成一定管理难度有关。近几年艺术品拍卖成交额大增,艺术品拍卖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个大项,《通知》的出台重新明确了艺术品拍卖交易过程中长期以来无法确定原值拍卖品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实,此次《通知》的下发与艺术品拍卖业的火爆没有必然的联系。个人所得税在其他行业早已有之,然而涉及艺术品委托人、艺术家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没能征收。近年来,艺术品交易量越来越多,交易额也越来越大,艺术品交易市场渐渐进入快车道,艺术家所创作的艺术品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未能纳税直接进入市场,艺术家所得收益并未进入纳税范围,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因此也有许多艺术家因进入此免税行业而一夜暴富,而政府更是无法掌控艺术品行业内的资金流向,此个税的开征将有利于政府规范艺术品交易市场。再者,作为国民,在中国境内进行艺术品交易,增值部分向政府交纳税收也是理所当然的。
 
  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办法,这为规范内地艺术品市场都有利,对拍卖公司的长远发展密切相关。虽然《通知》下达的有些仓促,但各方人士仍觉得可以理解,这也是艺术品拍卖行业必行之路。
  
  个税突然开征,今春拍卖市场立显尴尬
  
  此《通知》于今年4月4日出台,可是,《通知》下发到相关单位已是4月底,而在5月初,许多拍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仍表示没有收到正式下发的通知。因此,无论是地方税务机关,还是协助执行的拍卖公司,都感到时间紧迫,有些措手不及。其中联系最紧的大部分艺术品委托人还处于观望状态,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协助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尴尬之一:已签委托合同未提个税
 
  据了解,早在1997年,国税总局就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涉及到财产原值计算问题,各地一直未能很好地实施。去年,北京开始进行试验性征收。业内人士介绍,去年北京大部分拍卖会的做法是,由拍卖公司直接代扣税金,一件拍品成交后需要缴纳的费和税为成交价的13%,其中10%是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3%的部分就是所得税。而在浙江也首次提到了在艺术品交易中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征收并不顺利。
 
  在此《通知》发布之前,内地大部分拍卖公司春季大拍拍品征集已结束,当然,在与委托方的合同中仍然会依照旧的合同进行,例如北京地区大部分拍卖公司在涉及艺术品税收时都仍按3%的所得税代扣代缴。而其他地方的拍卖公司在合同中还未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按照《通知》规定,从今年的5月1日起开始征收艺术品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拍卖公司按《通知》规定强行执行,拍卖公司则有“违约”之嫌,更会伤害委托人的感情。如果拍卖公司不执行,则按《通知》规定,此个人所得税大多由各拍卖公司代扣代缴,结果个人所得税最可能会落到各拍卖公司身上,在拍卖运作费用增加的同时,再承担此部分个人所得税,这将对拍卖公司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如果拍卖公司想运用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此问题,同样也十分复杂,在今春大拍,各拍卖公司上拍的拍品数量都在千件以上,如与委托人协商,将可能涉及上千个委托人,更有甚者会引起委托人的不满,从而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
 
  不过,由于北京地区的拍卖公司从去年起已开始对委托人按照3%的代扣代缴税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通知》中部分条款有变,但大体上,北京地区的拍卖公司在此次春拍中按原有税率征收。因此,虽然《通知》下发在北京地区的拍卖公司和收藏家引起不安,但总的来说,在此次春拍中,新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对拍卖公司的影响并不大。然而在下次拍卖中,这个新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将是拍卖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然而,新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在除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则遇到相当大的困难,这些地方的拍卖分量虽然占得较小,但《通知》里的个人所得税执行办法让这些地方的拍卖公司进退两难。
  
  尴尬之二:拍品所有权问题难以界定
 
  在艺术品拍卖中,根据《拍卖法》,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要对委托人的资料进行保密。在艺术品委托拍卖中,并不是所有的拍品都能找到拍品持有者本人。许多拍品的持有人并不会亲自到拍卖公司进行委托,而是委托他人或者中介进行委托,这样,在判断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时,会有难度。再者,在《通知》中并未提及委托人是个人与企业分别,然而在海外,个人与企业委托拍品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相同。
  
  尴尬之三:艺术品拍卖的计税方式难以把握
 
  从新的《通知》来看,涉及到艺术品在拍卖中的计税方式有三种:第一种,能够出示合法有效凭证的拍品,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然后按这个差额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有一位市民多年前购买了一件艺术品,花了1万元,在下月的拍卖会上,这件瓷器拍出2万元,那么粗略算来,他需要缴纳的个税是(20000-10000-20000×10%)×20%=1600元。
 
  第二种计税方式,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北京地区施行的代扣代缴税即是此种计税方式。
 
  第三种计税方式,拍卖品未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三种计税方式,虽然在《通知》中较为明确,然而在现实中却难以把握。在内地,此前在古玩店、画廊等艺术品机构中购买艺术品很少会开具合法的凭证,如果这部分拍品上拍将只能按照第二种计税方式进行纳税。委托人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则会有所选择,因为在实事中第一种计税方式与第二种计税方式的结果有着较大差别,例如,一个拍品曾在2000年以40万元成交,并且开具了合法的凭证,如果在2007年以100万元成交,这样的话,按第一种方式计税,此件拍品应上缴的税收应为(100-40-100×10%)万×20%=10万元。然而如果委托人故意不出具合法的凭证,按照规定,此件拍品的计税方式当然为第二种计税方式,其应当上缴的税收则为100×3%=3万元。此种计税方式与第一种计税方式相比,明显少上缴税收。如果此件拍品在2007年的拍卖中仅成交50万元,按照第一种计税方法,其应上缴的个税为(50-40-50×10%)×20%=1万元,而按第二种计税方法,其应上缴的个税为50×3%=1.5万元。再如果,此件拍品在2007年仅以43万元成交,那么按照第一种计税方式(43-40-43×10%)×20%,很明显,此拍品是无法按此计税方法纳税的,而按第二种计税方式仍将要纳税,上缴的个税为43×3%=1.29万元。从以上可以看出,委托人投鼠忌器,当然会选择与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完税,而在此过程中,是否出具合法的交易凭证,按哪一种完税的方式完税就要取决于委托人一方,拍卖公司与税务机关是无法把握的。
 
  此外,在内地艺术品交易中,卖方主要以古玩、字画居多。而这些物品的来源渠道很多,有购买的,也有祖传和赠送的等等,而持有证明拍品价值合法凭据的几乎没有。拍卖行很难审核原值,按《通知》规定,没能出示合法凭据,只能按照第二种计税方式计税。即便有客户提供原始凭证也很难确定。如果拍品是几代祖传下来的,经历了坎坷的收藏过程,这种保管费、修复费怎样计算。一位拍卖人士认为,凭据有时也真假难辨。很多凭据就是上次买卖的发票,但发票都只是简单记录。例如,吴昌硕的书法作品大多以篆书、行草为主,在给作品定名时,也大多称为《篆书条幅》《行草条幅》,发票上也会这样记录,到底是哪幅《篆书条幅》、哪幅《行草条幅》就很难说了。在古玩艺术品中,同似拍品的几率更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税收风险。
 
  最后,艺术品的其他额外费用的计算也较为困难,如果按现有第一种计税办法则是不合理的。例如,一藏家手中保存有一件长达十数年的艺术品,那么在这十数年间,其间为此拍品所付出的保存、保养等额外附加值,以及还存在着人民币升值等问题,如果按照第一种计税方式进行计税,则明显盈利大大减少。
  
  尴尬之四:个税可能最终转嫁拍卖方
 
  目前内地拍卖公司公开的佣金为10%(目前中国嘉德已将佣金调到12%),然而,拍卖公司为了争取到精品,往往会对老客户让去数个百分点,一般只收取7%-8%,更有甚者,仅收取5%。而在艺术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按照第一种计税方式,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将会(此次成交价—财产原值—此次成交价×10%)×20%,在这个计税方式中,按规定,委托人的佣金会按照10%计算,而在现实中,其佣金仅为5%左右,那么剩余的佣金部分将最终转嫁拍卖方。
  
  艺术品个税动了谁的奶酪
  
  根据中国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艺术品拍卖所得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1997年此税法已“出生”,可谓十年磨一剑,如今终于出鞘了,那么这个新的税法的实施动了谁的奶酪呢?
 
  首先,这把剑是砍向了号称暴利获得者的艺术品卖家,根据共同富裕的原则和税法规则,他们显然是要被重点关注的对象,只是有些监管细节和操作流程需要完善,所以才拖到现在开始实施。作为直接的利益所得方,其利益自然受到影响,但是作为合法公民,依法纳税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向这部分人征税是志在必行的。
 
  其次,此《通知》中规定了艺术品在完税时要出具合法的交易凭证,这样,艺术品在以后的交易中,无论是从拍卖公司、古玩店、画廊中购买艺术品,买家都会主动提出开具合法交易凭证的要求。这样,连带这些相应的艺术品机构在未来交易中也要具备合法的纳税程序。这样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整个艺术品市场。
 
  再次,因为拍卖行要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拍卖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其与税法有关的人力资源成本,延长其财务管理链条,这对企业有些影响。但是更大的影响可能来自潜在的拍品征集难度加大,或者征集成本的加大。对拍卖公司来说是一个打击。
 
  最后,此税法的执行,要求税务部门对各个拍卖公司进行监控。将会对成交的每件艺术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明面成交的艺术品都会登记在册,这将有效地遏止艺术品市场上的虚假成交,尤其是对当代艺术品拍卖会的假拍、拍假行为进行有效遏止。
 
  当然对于政府来说,艺术品拍卖个人所得税的开征短期内一定会起到增加税收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市场和市场从业人员的利益和税务收入是息息相关的。比如有拍卖行从业人员建议向买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收过重,将会打击艺术品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此次税收还涉及到对海外回流艺术品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虽然这个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但也会影响到海外艺术品的回流,在目前内地急需海外艺术品回流的时候出台此税法,是否会影响海外艺术品的回流。
  
  拍卖公司日益难做
  
  个税开征后,内地拍卖公司的运作成本势必增大,拍卖公司当然也会采取相应的办法来减轻其压力。同样在4月份,中国嘉德宣布其在原有佣金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定为12%,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为了减轻拍卖公司的运营成本。上世纪末,苏富比与佳士得同样通过增加佣金来减轻运营成本,这都是在情理之中的。
 
  从今春大拍来看,《通知》的下发并未在拍卖界产生较大的恐慌,艺术品投资者的热情仍然不减,毕竟今春委托方的拍品在《通知》下达之前已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合同,而个税征收对买方市场的影响并不大,所以《通知》的后续影响还要看未来的拍卖。但可以肯定的是,个人所得税将增加其与税法有关的人力资源成本,延长其财务管理链条,这会对企业有一定影响。此外,拍品征集的难度和成本将大大增加。这对拍卖行业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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