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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 1998 ]第 129 号 [2006年03月20日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展览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美术品市场秩序为维护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美术展览活动广告,是指通过向社会征集作品的方式举办美术展览、展销、比赛、博览会等活动的广告。
  二、凡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发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的辖区范围内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省、地、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批准证明文件,对不具有批准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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